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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发布时间:2010-02-10 16:23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wcl010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一、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l.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l。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l,而低于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见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低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l..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乎,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髓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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