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与建议——李忠忱在全国政协学前教育研讨会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0-02-10 16:28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wcl010

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中央教科所  李忠忱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于2009年5月20日,在全国政协礼堂举行"学前教育专题研讨会",邀请李忠忱老师作为主题发言嘉宾,李忠忱老师应邀做了"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与建议"的主题发言,其中第六个部分建议国家在"学前教育立法中,保障残疾幼儿在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权利"。文章部分内容刊载于《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学界、声音》
         我国0—6岁儿童约1亿3千万,占全世界同龄儿童的五分之一,是学前教育大国。目前,在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转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
         公办园的转制,民办园的兴起,市场机制的引入,使学前教育更像个大市场。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到底是姓“公益”,还是姓“市场”,成了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这种社会属性的不明确,直接影响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
2007年全国注册幼儿园12﹒91万所,民办园7﹒7616万所,已占总数的60%以上,由于大多数民办园不是捐资办园,而是投资办园追求回报。许多公办园改制,改成了自负盈亏的企业体制,也要追求经济效益。在市场的推动下,幼儿园收费越来越高,大城市的一些幼儿园每月收费数千元。百姓抱怨入园贵,入园难。
         农村幼儿园房舍简陋,教学设施缺乏,合格教师缺乏,甚至连幼儿的基本安全和基本的卫生条件都不具备。我国农村幼儿入园率仅为29%,超过70%的幼儿未能享受学前教育。
         办园体制越来越多元化,资金投入体制越来越多元化,许多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教育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发改委部门,卫生部门等多部门的合作,单靠某一部门的行政规章难以实现。
         面对各种问题,政府本应强化行政管理,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因此,问题的深层原因是缺乏学前教育立法。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又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学前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的依据,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国家立法,才能强制性地确立学前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政府的行政责任,使政府行政部门有法可依,依法治教。
         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学前教育立法,促进了学前教育的发展。那么,中国的学前教育立法应该重点解决那些问题呢?为此,我们对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学前教育立法中,明确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社会属性。
         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到底是姓“公益”?还是姓“市场”?这种对学前教育社会属性的模糊认识直接影响着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
婴幼儿时期是人一生大脑发育最快,可塑性最强的时期,良好的学前教育,能为儿童一生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能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长期的公共效益,学前教育不仅是个人的事,家庭的事,而且关乎社会发展,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学前教育虽然属于非义务教育,虽然有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和办园体制,但是他与义务教育的社会属性是相同的,都具有社会公益性。
我国的《教育法》、《民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属性,但是却没有专门阐述学前教育的社会属性,这在学前教育大改制、大转型中,容易引起模糊认识。因此我们建议: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应该明确地规定,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是以政府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点新闻

联系我们 | 服务简介 | 站点地图
版权所有:北京五彩鹿儿童行为矫正中心
备案号:京ICP备08008561号
五彩鹿自闭症网由北京五彩鹿儿童行为矫正中心创办的网站,旨在推动社会对自闭症的关注。